溫嶺“5·12”農用車側翻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溫嶺“5·12”農用車側翻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日前,《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已經省政府同意并批復結案,現予公布。
2019 年11 月 26日
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2019 年 5 月 12 日(農歷四月初八)上午,溫嶺市松門
鎮朝陽村村民林冬富駕駛浙 10·37622 號農用車為朝陽村甘
岙山上的觀音堂免費運送“放生日”活動物品。當天中飯后
返程時,自發赴觀音堂參加“放生日”活動的村民請求免費
搭乘林冬富駕駛的農用車下山,林冬富同意并駕駛浙 10·3
7622 號農用車搭載 22 名村民(其中駕駛室副座 2 人,貨廂
內 20 人)從觀音堂下山駛往朝陽村。12 時 57 分許,行駛至
甘岙山馬蹄巖路段時,農用車駛出右側路基,墜至落差約 4
米的坡地后側翻,造成 12 人死亡(其中 8 人當場死亡,4 人
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 人受傷。
當日 13 時 55 分接溫嶺市公安局報告后,溫嶺市委、市
政府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響應,一方面迅速組織松門鎮及
公安、應急、消防、醫護等力量,全力救治傷員,在醫院救
治的 11 人全部傷愈出院;另一方面組織松門鎮、石塘鎮和
箬橫鎮等機關工作人員,成立“一對一”的家屬接待工作小
組,12 名遇難人員遺體全部完成火化。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和省委、省政府
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
治傷員,安撫好傷亡人員家屬,盡快查明原因。公安部、農
業農村部、應急管理部分別派工作組趕到現場指導救援處置
工作;事故當天,省應急管理廳、公安廳、農業農村廳等部
門負責人連夜趕到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臺州市委、
市政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救、組織善后。
王雙全副省長率領省政府辦公廳有關領導和省級部門負責
同志趕赴現場,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事故調查處理
相關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按省政府要求立即牽頭開展事故調
查工作。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農用車情況
事故農用車屬大中型拖拉機,號牌號碼:浙 10·37622;
所有人:林冬富;品牌和型號:BSP1810DAG;駕駛室核定乘
坐 2 人;總質量:3490千克;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登
記日期:2012 年 12 月 31 日;發證機關:浙江省溫嶺市農業
林業局。該車檢驗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已投保機動車交
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20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有效期
至 2019年 10月31日。
事故農用車事發時存在改裝現象,貨廂內部尺寸、第一
軸和第二軸輪胎型號均與車輛登記信息不一致。空車質量為
3655千克,超過登記時的空車質量 1165千克,超過總質量
165千克。事發時事故農用車的貨廂質量為 1330千克,超過
同類型車輛的標準貨廂質量 675千克。
(二)事故農用車駕駛員情況
林冬富,男,浙江溫嶺人,持有準駕機型為“G”的拖
拉機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浙江省溫嶺市農業林業局,初次領
證日期為 2000 年 4 月 15 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22日,
事發時該駕駛證狀態正常。事故中,林冬富肋骨骨折,住院
治療,經檢驗,林冬富血液中未檢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
胺酮成分,結合調查記錄,排除其酒駕、毒駕嫌疑。
(三)事故現場路段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為連續陡坡(經檢測,觀音堂至事故點路
段平均縱坡度為 18.5%;參照省地方標準《準四級公路工程
技術規范“》平均縱坡度不超過 5.5%、最大縱坡不超過 10%”)、
多急彎的無名砂石山道,起于朝陽村無名路盡頭朝陽公墓停
車場邊,止于觀音堂,全長約 900 米,系觀音堂和村民自行
出資拓寬,供觀音堂人員和村民出入,不對社會公眾車輛開
放,也未納入公路部門規劃、管養范圍。
事故地點位于甘岙山觀音堂下山往朝陽村方向 295 米馬
蹄巖路段處,路面寬 3.70 米,路側無防護設施、無交通標
志標線,路面鋪有不均勻的砂石,現場模擬實驗測得路面附
著系數為0.238(對該系數,國家未發布標準,專家一般建
議值至少為0.4)。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事故農用車駕駛員林冬富安全法制意識淡薄;
2.事故農用車在不具備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砂石山道
行駛;
3.駕駛違規改裝農用車非法載人 21 人;
4.林冬富駕駛過程中未能及時有效控制車輛。
(二)間接原因
1.溫嶺市政府組織領導轄區平安建設存在薄弱環節。對
農用車管理、民間信仰活動等相關領域的安全風險和問題認
識不足、重視不夠、舉措不夠到位;督查鄉鎮政府和有關部
門履職不夠有力,缺少有效的落實措施。
2.溫嶺市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及下屬農機管理總站未認
真履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職責規定。對農用車專項整治
工作重部署輕落實,未針對農用車非法載人等行為開展有效
的專項整治;對轄區內農用車維修經營單位非法拼裝、改裝
等違法違規行為日常監管不到位,打擊查處不力;對農用車
駕駛員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不到位。
3.溫嶺市松門鎮黨委、政府未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
對轄區群眾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存在不足;對觀音堂
和村民自籌拓寬,主要用于村民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山道通
行安全疏于監管;對轄區存在拼裝和改裝農用車上路、農用
車非法載人等情況,未及時排查制止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未有效落實民間信仰事務日常管理職責,對重點時節群眾聚
集活動沒有做好安全防范和管理;對所轄區交通管理站、朝
陽村交通勸導站工作落實督促不力,未對事故路段存在的安
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4.溫嶺市松門鎮朝陽村村兩委會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存
在不足。對村民安全法制教育不足;未對事故路段的通行安
全實施有效管理;村交通勸導站未能有效糾正、勸導、制止
事故路段長期存在的農用車非法載人行為,未向當地政府和
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路段安全隱患;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本村民間信仰活動存在的問題,沒
有及時處理和報告;對主要時節群眾聚集活動沒有做好安全
防范和管理。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法》規定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也不是《農業機械
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機生產安全事故,屬于非生產
安全事故范疇,是一起因駕駛人駕駛違規改裝的農用車非法
載人,在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路段行駛,并未能及時有效
控制車輛引發的重大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
林冬富,農用車浙 10·37622 駕駛人,對事故發生負有
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
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
門(單位)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已移交省
紀委省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由省紀委省監委溫
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調查組提出。
(三)建議對有關單位的處理
1.責成溫嶺市政府向臺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責成臺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雖然不是生產安全事故,但事故中暴露出農機
安全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是農用車非法載
人、改裝拼裝、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有效查處和治
理;農業農村、民宗、公安等部門和當地鄉鎮履職主動、積
極到位等還有不少差距。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
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落實以下整改措施(省安委會
已于 6 月10 日發文部署):
(一)進一步壓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深入
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
心的發展思想,從推進平安浙江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
產安全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真正落實責任,全面構建重
大風險識別、監測管控和化解處置體系,牢牢守住公共安全
底線。農業農村、民宗、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
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注
重履職要求,主動研究提出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全力抓好落
實。省安委會將通報該起事故,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防范同
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加大農機安全隱患整治力度。農業農村部門要加
強源頭管理,強化與公安部門長效協作機制建設,嚴格不得
駕駛農用車非法載人、不得駕駛無牌無照農用車和不得駕駛
未經年檢合格農用車等“三個不得”要求,持續推進專項整
治行動;要從嚴抓好農用車年度檢驗,對已改裝又騙取年檢、
安全檢驗不合格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堅決依法處理,尤
其要通過抽查等各種有效形式,對通過年檢后還原改裝的農
用車嚴肅查處。要嚴格落實老舊農用車的報廢退出措施,加
大存量農用車限期清零淘汰力度,溫嶺市要在 2020 年 6 月底
前、臺州市在 2021 年 6 月底前、全省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全部
淘汰退出;要全面開展一次對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單位的檢查,
對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
農業機械的,堅決依法打擊。
(三)加強公安交通路面違法行為執法力度。公安交警
部門要加強對農用車路面執法,嚴厲查處農用車假牌、套牌、
拼裝、改裝、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堅決杜絕非法載人、病
車上路。要加快推進實施《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三
年行動計劃》,推動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網絡,
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2019 年
實現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 80%覆蓋,2020 年實現全覆蓋。要
結合推廣實施“兩站兩員”建設工作,加強交通管理人員的
業務培訓、指導,確保治理有效。
(四)全面防控各類通行路段安全風險。各地要按照《浙
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
知》,嚴格落實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對轄區通行路段的
屬地管理責任。要對非道路范疇的各類通行路段進行全面排
摸,特別是雖然平時通行流量較小,但重要時節人流和車流
大幅增多的通往寺廟、公墓等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
的道路范疇的山道、便道等,要掌握底數,建立檔案,對發
現的重大風險隱患要會同相關部門果斷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在巡查中發現非適合車輛通行路段,要
及時通報屬地鄉鎮(街道),指導推動鄉鎮(街道)加強管
理,杜絕交通違法行為。
(五)深入推進民間信仰活動管理。各地民宗部門要按
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意
見》《浙江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管理辦法》等規定,
立即對轄區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進行全面普查,掌握數量分
布、影響范圍、管理組織以及民間信仰活動類型、規模、方
式等情況,匯總建檔,實行信息化管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
的場所,堅決依法處理,納入“四治”范圍的,在 2020 年
底前堅決拆除或改用。尤其是要高度關注未納入登記編號管
理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涉及的安全風險隱患,組織指導鄉鎮
(街道)對場所基礎設施、周邊環境、活動情況等全面系統
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依據安全狀況和風險程度劃分等

級,實施分類管理,嚴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重大安全
風險,從現在起,全省不再新增登記編號民間信仰活動場所。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舉辦、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安全責
任,規范民間信仰活動,嚴格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
理條例》申請活動許可;對經常性的群體性民間信仰活動,
鄉鎮和村要加強監管,并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和檢查。
(六)進一步加強各類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各級
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持之以恒抓好全民交通文明素質提升,深
化交通安全文化培育,倡導和傳播現代文明交通理念,尤其
要加強農村地區“拒絕乘坐農用車、電動車、超員車”的宣
傳。臺州市、溫嶺市要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為期一月
的道路交通、農機安全專項宣傳,充分借助各種信息傳媒手
段,形成并保持有廣度、有深度的宣傳效應;加強交通安全
警示教育,公開曝光嚴重違法行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
故責任追究情況,切實提高交通參與者,特別是老人和孩子
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農業農村部門要以此次慘
痛事故為案例,組織開展農用車駕駛員守法行車專題培訓,
提高駕駛員安全法制意識。
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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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
有關責任追究的情況
省紀委省監委接到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調
查組移送的線索后,根據黨紀黨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堅持“科學嚴謹、依紀依法、實事求是”的原則,成立
了溫嶺“5·12”農用車側翻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調查組,對
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情況開展了調查。根據調查情況
和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對臺州市、溫嶺市政府和相關責任人
員予以責任追究,并已全部落實到位。
一、責成溫嶺市政府向臺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臺州
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二、依干部管理權限,對以下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一)給予溫嶺市副市長王國軍誡勉談話處理。
(二)給予溫嶺市副市長張升責令作出檢查處理。
(三)給予溫嶺市農業農村和水利局黨委書記、局長陳
宇斌誡勉談話處理。
(四)給予原溫嶺市農業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陳興德
黨內警告處分。
(五)給予原溫嶺市農業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徐
小春政務記過處分。
(六)給予溫嶺市農業農村和水利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潘新春政務警告處分。
(七)給予溫嶺市農機管理總站站長王新斌政務記大過
處分。
(八)給予溫嶺市松門鎮黨委書記梁華軍黨內警告處
分。
(九)給予溫嶺市松門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郭永波政務
記過處分。
(十)給予溫嶺市松門鎮黨委副書記陳駿黨內警告處
分。
(十一)給予溫嶺市松門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永華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給予溫嶺市松門鎮副鎮長陳文森政務記大過處
分。
(十三)給予溫嶺市松門鎮朝陽村黨支部書記、朝陽村
交通勸導站站長林冬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四)給予溫嶺市松門鎮朝陽村村委會主任、朝陽村
交通勸導站副站長樓德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