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10·3”放炮事故調查報告
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10·3”放炮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10月3日11時30分許,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340m中段16線探礦巷道發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2萬元。
事故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領導,市、縣經信委和安監局及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協調處理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銅陵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2015年10月4日,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縣安監局牽頭,縣經信委、國土局、公安局、監察局、總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10·3”放炮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銅陵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見附件2: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同時聘請1名爆破專家對事故技術原因進行分析認定。調查組制定了事故調查工作方案,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概況
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由福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銅冠黃獅澇金礦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1地質隊三家共同出資組建。
公司注冊資本伍仟萬元,經營范圍為金礦和硫鐵礦開采、選冶、加工,礦產品銷售等。公司下轄銅陵縣焦沖金硫礦和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銅陵縣焦沖金硫礦設計生產能力10萬噸/年,礦井開拓方式為豎井開拓,采礦方法為房柱法、淺孔留礦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李榮生,總經理王發芝,負責安全副總經理余永富,負責生產副總經理相有兵,總工程師馬先平。公司下設安全環保部、技術開發部、采礦廠等。
公司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有效。
(二)地質勘查單位及坑探工程施工單位情況
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銅陵縣焦沖金硫礦勘探項目委托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1地質隊實施,該地質隊位于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法定代表人,婁尤華,地質隊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為:區域地質調查甲級;固體礦產勘查甲級;地質鉆探甲級。
坑探工程施工單位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4月。公司辦理了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經營范圍為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礦山采掘、隧道開挖等,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昌黎。2012年9月25日,根據321地質隊和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溫州銳鋒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安徽省銅陵縣焦沖金(硫)礦勘探坑探工程施工合同》,321地質隊與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礦勘探坑探項目部”(以下簡稱坑探工程項目部),并任命鄭鵬鶴為項目部負責人。
(三)坑探工程勞動組織情況
坑探工程施工采用兩班制作業,白班(8時至16時)打眼、放炮,小夜班(16時至24時)出矸石。紫金公司制定了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地面值班室每天安排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值班,井下每班安排一名公司領導和項目部管理人員共同下井跟班。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10月3日上午7:40,坑探工程項目部副經理(也稱施工隊長)周世勝組織召開班前會,對井下-420m中段以上探礦工作進行安排布置,共安排3個作業工作地點(分別是-420m出礦點、-370m打鉆、-340m探礦巷道掘進)。打眼工呂光輝、爆破工謝茂世(死者)和爆破安全員江東平3人被派到-340m中段16線進行礦體底板探礦沿脈巷道掘進。呂光輝、謝茂世和江東平到-340m中段掘進工作面以后,謝茂世首先對工作面通風、頂板等進行了檢查,呂光輝在準備打眼機具,在確認工作面安全后,兩人就開始進行打眼作業。兩人一共打了33個炮眼,其中掏槽眼是謝茂世打的,其余炮眼是呂光輝打的,所有炮眼打好已經11點左右。據呂光輝講,謝茂世在打掏槽眼時將1個釬頭掉進去了,說可能打到裂隙,當時,施工隊隊長(當班安全員)賴思虎也在場,認為遇見了斷層裂隙,但炮眼出水量很小,屬于正?,F象。謝茂世在裝藥前對炮眼吹風時發現所打炮眼里面相通,就決定采用分次裝藥分次爆破的方式先將掏槽眼放掉,于是,謝茂世開始裝藥,并安排呂光輝收鑿巖機具。11:30左右,謝茂世裝好了炸藥,爆破安全員江東平去工作面進行了檢查,認為安全可以放炮后,將放炮器交給了爆破工謝茂世,謝茂世連接好放炮母線后,站到-340m中段16線頂板沿脈巷道與穿脈巷道三岔門附近拐彎處進行了起爆作業,當時,呂光輝坐在沿脈巷道距謝茂世5米左右的巷道枕木上,江東平在距謝茂世大概十幾米遠的沿脈巷道內。呂光輝在聽到炮響后,看見像灰塵一樣的氣流沖向謝茂世,謝茂世“哎”的一聲就倒向巷道另一側。
(二)事故搶救經過
事故發生后,呂光輝趕緊跑到謝茂世身邊,當時謝茂世是仰臥在巷道中,上身穿的球衣領口已撕碎,礦帽已掉在一邊,呂光輝趕緊把他頭托起,聽見他哼了三聲,這時江東平也趕過來了,并讓呂光輝趕緊去叫人。呂光輝跑到-370m中段時剛好遇到-370m打鉆孔的何宜海、朱保元等五、六個人,就對他們說-340m出事了,先叫何宜海去-420m打電話給井下帶班領導,其他人上去救人,然后就和朱保元、陳廣富等人一起又回到了事故現場,緊接著,在-420m漏斗口處理卡斗問題的項目部隊長周世勝,鮑春接到何宜海的事故報告也趕到事故現場。
周世勝對謝茂世身體進行檢查了,感覺他沒有了呼吸和脈搏,就和呂光輝、鮑春等一起將謝茂世抬上礦車底座,運往-420m車場,用罐籠提升到地面井口。12:30左右120救護車趕到主井口,謝茂世被送往銅陵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13:25經搶救無效確定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坑探工程項目部經理鄭鵬鶴接到井下帶班人員的事故報告電話,立即安排人員下井搶救和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向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安環部副部長王浩進行了匯報,王浩接事故匯報后立即向公司領導進行了報告,并于12:30向縣安監局進行了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縣安監局、經信委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立即趕往事故現場,并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和取證。
三、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為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10月8日和10月10日,調查組成員與聘請的爆破專家分兩次對事故發生地點進行了現場勘查,確定事故地點位于-340m中段16線頂板沿脈探礦巷道與穿脈巷道相交的三岔門附近爆破作業起爆地點,距離爆破作業工作面巷道長度76.7m(爆破地點在16線頂板探礦沿脈內距穿脈巷道1.2m處,穿脈巷道有74m,底板沿脈巷道有1.5m)。起爆地點巷道左幫距巷道底板渣面高約0.9m處,于2014年3月施工了SK1601地質水平鉆孔(現場實測孔徑Φ80mm),現場勘查發現鉆孔孔口下方巷道壁上存在黃泥,懸掛在孔口上方的風筒下面約有0.8m左右覆蓋著一層黃泥。
(二)事故技術原因分析
經爆破專家計算論證,SK1601地質水平鉆孔與所爆掏槽眼巖體經由裂隙或溶洞溝通,爆破時產生的高溫高壓沖擊波沿未封閉的SK1601地質水平鉆孔噴出擊中爆破工左側腰部,致使爆破工死亡,爆破工身體受傷位置與SK1601地質水平鉆孔孔口高度一致。
(三)事故類型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本起事故為放炮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簡要情況如下:
姓名
性別
民族
家庭住址身份證
年齡
文化程度
工種
備注
謝茂世
男
漢
浙江省蒼南縣橋墩鎮振興巷28號
330327196901295273
46
初中
爆破工
死亡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2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爆破工在打眼作業過程中發現裂隙、溶洞沒有及時停止作業,爆破時產生的高溫高壓空氣沖擊波沿SK1601地質水平鉆孔(傳播74m)噴出擊中爆破工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技術管理不到位。采礦廠技術交底不到位,項目部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公司相關人員審核,內容不完善,針對性及可操作性不強,同時也沒有對SK1601地質水平鉆孔可能影響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因素進行分析和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部帶班人員、安全員在知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措施。
(3)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和坑探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和坑探工程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職工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 謝茂世,當班爆破工。安全意識不強,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賴思虎,坑探工程項目部隊長,當班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現掘進工作面出現異常,憑經驗未制止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
3.王浩,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安環部副部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督查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
4.查建明,坑探工程項目部副經理,當班帶班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340m掘進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
5.張虎保,采礦廠副廠長,負責井下采礦及坑探工程安全檢查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340m掘進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
6.查琦兵,采礦廠廠長,負責采礦廠及坑探工程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
7.余永富,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環保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4000元的罰款。
8.相有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安全環保、采礦等工作。未認真履行生產安全分管領導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負有一定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4000元的罰款。
9.鄭鵬鶴,坑探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履行生產安全主要領導職責不到位,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30000元的罰款。
10.王發芝,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生產安全主要領導職責不到位,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36000元的罰款。
11.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對銅陵縣焦沖金硫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250000元的罰款。
12.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1地質隊,對銅陵縣焦沖金硫礦坑探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人民幣300000元的罰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議:
1.加強技術管理。公司對井下采礦、巷道掘進等工程,必須向施工方進行技術交底,礦山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相關人員審簽,并認真貫徹落實到所有施工作業人員。
2.切實加強現場管理。礦山要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檢查各作業地點、關鍵崗位場所的安全生產狀況,特別是對井下所有施工結束的地質鉆孔進行全面排查并處理,要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完善值班及帶班下井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產的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4.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企業要定期開展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隱患識別和處置能力,增強自保、互保和反“三違”意識。
5.公司要嚴格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2號)要求,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
八、附件
1、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 “10·3”放炮事故現場示意圖
2、銅陵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焦沖金(硫)礦 “10·3”放炮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銅陵縣人民政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
“10·3”放炮事故調查組
201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