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死傷!非法生產、私改工藝……這起燃爆事故讓人心痛!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時51分左右,位于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的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化工公司)苯甲醛生產車間發生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770余萬元。


近期,
臨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公布了這起較大燃爆事故的調查報告

基本情況
(一)事故企業基本情況
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冊地址為臨沭縣經濟開發區(后高湖村西北),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6年7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勤忠,2017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勝,但其不是投資人、不領取報酬且不參與公司運營管理,王志剛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系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公職人員),具體負責公司運營管理。
企業現有職工25人,占地面積38010平方米,經營范圍為3000噸/年苯甲醛、140噸/年苯甲酸、15000噸/年鹽酸(副產品)的生產、銷售。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WH安許證字〔2014〕130127號),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2017年7月14日臨沂市安監局對該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時,因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予延期,2017年8月4日臨沭縣安監局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停業。
金山化工停止生產苯甲醛、苯甲酸和鹽酸后,未經許可審批擅自將原生產裝置拆分為東、西兩套生產裝置,其中西側裝置經設備改造后由金山化工負責生產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代號C-43),東側設備租賃給南京喜樂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鄰氯氯芐/對氯氯芐。
(二)建設項目審批情況
1、該建設項目立項手續齊全。金山化工公司年產600噸樟腦磺酸、3000噸苯甲醛項目于2011年8月4日取得臨沭縣發展和改革局頒發的《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證明》(登記備案號:沭發改政務〔2011〕96號),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臨沭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頒發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回執》(備案回執號:沭經信投備〔2012〕005號)。
2、該建設項目規劃、施工手續不齊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取得臨沭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的《符合規劃情況說明》,2014年2月20日取得臨沭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書編號:地字第372833201400007號),該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該建設項目土地手續尚未辦理齊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取得臨沭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臨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預申請用地的意見》,2013年7月1日取得《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復》(沭政函〔2013〕134號),尚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4、該建設項目環保手續齊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取得臨沂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產600噸樟腦磺酸和3000噸苯甲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臨環發〔2011〕185號),2015年4月3日取得臨沂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產600噸樟腦磺酸和3000噸苯甲醛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批復》(臨環驗〔2015〕30號)。
5、該建設項目消防手續齊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取得臨沂市消防支隊頒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臨公消字〔2014〕第0054號),2014年8月18日取得臨沂市消防支隊頒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臨公消驗字〔2014〕第0082號)。
6、該建設項目特種設備手續不齊全。金山化工公司現有10臺(套)特種設備,其中8臺于2014年取得臨沂市質量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2臺(套)特種設備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7、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齊全。金山化工公司3000噸/年苯甲醛副產15000噸/年鹽酸項目于2011年4月18日取得臨沂市安監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管理分類確認書》,2012年10月11日取得山東省安監局出具的設立階段《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魯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2〕95號),2012年11月16日取得山東省安監局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階段《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魯安監?;椖繉徸帧?012〕109號),2014年8月4日取得山東省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魯)WH安許證字〔2014〕130127號,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許可范圍:3000噸/年苯甲醛、140噸/年苯甲酸、15000噸/年鹽酸。
8、安全評價、設計、施工單位符合資質要求。濟南華源安全評價有限公司負責金山化工公司3000噸/年苯甲醛副產15000噸/年鹽酸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山東魯輕安全評價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山東省華都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土建設計,山東新華醫藥化工設計有限公司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山東金大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土建工程施工,江蘇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化工設備、儀表管線安裝施工。
(三)事故裝置工藝設備情況
1、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生產工藝及裝置設備情況
以四甲基硅烷(TMS)和氯氣為原料,在氯化釜內經氯化反應后將過量的TMS蒸餾出,得到氯化脫溶液,氯化脫溶液經粗蒸塔粗蒸、分離釜除雜后,進入精蒸塔蒸餾得到產品,生產過程副產鹽酸。該生產項目為3層敞開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金山化工對原有裝置違規改造新增部分精餾設備設施,共有粗蒸塔、精餾塔、氯化釜、分離釜、冷凝器等20余臺設備設施。
2、鄰氯氯芐/對氯氯芐生產工藝及裝置設備情況
以鄰氯甲苯/對氯甲苯和氯氣為原料,經氯化反應制得粗品,然后將過量的鄰氯甲苯/對氯甲苯蒸餾出,粗品再進行精餾得到產品鄰氯氯芐/對氯氯芐,副產鹽酸。該生產項目為7層敞開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主要利用原有裝置設備,共有氯化塔、初分塔、再沸器、精餾塔、冷凝器等30余臺設備設施。
3、涉及的主要危險物料情況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險物料有:液氯(劇毒化學品)、四甲基硅烷(TMS)、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對氯甲苯、對氯氯芐、鄰氯甲苯、鄰氯氯芐,均為危險化學品。經查,金山化工公司負責購買液氯,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2017年8月8日經臨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從臨沂宇坤化工貿易有限公司采購液氯30噸,至事故發生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非法采購液氯用于生產。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南京喜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樂化工公司),注冊地址為南京市溧水區永陽鎮中山西路23號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李雙根,經營范圍為危險化學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等。2017年8月喜樂化工公司李紹亮與金山化工公司王志剛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租賃時間為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租賃金山化工公司東側設備,為瑞聚化工公司代加工生產鄰氯氯芐/對氯氯芐,事故發生時正在生產。
2、上海愛默金山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默金山公司),注冊地址為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南金公路5878號,法定代表人姜標,經營范圍為含氟高分子材料生產和銷售等。愛默金山公司委托金山化工公司代加工生產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精品,2018年1月24日開始生產出合格精品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事故發生時正在生產。
3、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聚化工公司),注冊地址為常州市新北區通江中路600號23幢609,法定代表人馬建波,2016年9月20日變更為黃芳,經營范圍為化工產品及原料銷售等。瑞聚化工公司委托喜樂化工公司代加工生產鄰氯氯芐/對氯氯芐。
4、臨沭縣維金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金貿易公司),系金山化工公司成立的一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貿易公司,注冊地址為臨沭縣經濟開發區金牛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張勤忠,2018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勝。2017年5月10日取得臨沭縣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魯臨(沭)?;洝?017〕000049號),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許可范圍為4-氯芐基氯、2-氯甲苯、4-氯甲苯(監控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無倉儲)。金山化工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非法從事生產期間,通過維金貿易公司購進原料對氯甲苯、鄰氯氯芐,銷售產品對氯氯芐、鄰氯甲苯、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并以維金貿易公司名義開具發票等相關票據。
事故經過與應急處置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2月3日7時50分,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產裝置王緒峰生產班組接班后,王緒峰、周更新、王學平在一樓備水用于稀釋鹽酸,馬繼新在二樓氯化反應釜進行操作。10時51分,該生產裝置東側氯化釜上方三樓回流冷凝器氣相管道附近有大量白色煙霧逸出,緊接著廠房東南側尾氣吸收系統附近也有白色煙霧逸出,白色煙霧快速蔓延至廠房上部及兩側。10時51分19秒,生產廠房一層空間及部分設備、尾氣吸收系統和二層分離釜、巡檢室等發生爆炸,并引起部分廠房燃燒,造成周更新、馬繼新死亡,王緒峰、王學平受傷。
2018年2月3日8時左右,喜樂化工公司鄰氯氯芐生產車間負責人黃賢高帶領維修工杜朋林攜帶塑料焊槍、手持式砂輪切割機、電焊機、電源插排等工具,到尾氣處理裝置區對2號尾氣吸收系統進行維修。張慶奎班組接班后,繼續向初分塔進料后進行蒸餾作業,謝栓柱、張宗禮在二樓進行初分塔物料放料作業。10時51分19秒發生爆炸,造成杜朋林、謝栓柱、張宗禮死亡,黃賢高、張慶奎、王統強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70余萬元。
(四)事故對周邊的破壞情況及爆炸TNT當量
事故引發多次爆炸,造成車間中部至東部嚴重過火,車間西部框架部分損壞,二層、三層空心磚砌體全部崩出,三層樓板及樓頂變形嚴重,車間北側30米處的控制室、維修間南墻倒塌,車間西側50余米外辦公生活區內的辦公樓、倒班宿舍樓門窗玻璃全部損壞,車間南側80米處的倉庫輕質房頂嚴重受損。經計算,本次事故的總爆炸當量約為1.32tTNT。
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產裝置的四甲基硅烷(TMS)與氯氣發生放熱反應過程中,未及時冷卻降溫,導致反應失控,造成釜內大量液相四甲基硅烷(TMS)迅速氣化,壓力急劇升高,四甲基硅烷等物料噴出,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點火源發生爆燃,并引發連環爆炸。
(二)間接原因
1、金山化工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法制意識缺失。企業實際控制人嚴重違紀經商辦企業,安全發展理念喪失,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無視員工生命安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非法組織生產。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指令,擅自改變生產產品和工藝,采用手動操作方式從事危險化工工藝控制,采取隱瞞原料產品名稱和生產工藝,摘除DCS控制系統,拆除外圍視頻監控,隱瞞化驗室色譜標樣名稱等方式,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隱蔽式非法生產,違法生產銷售未經許可批準的化工產品。
(3)違法發包出租。違法發包出租設備設施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的單位,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超許可范圍違規給有關企業進行?;反庸?。
(4)非法購買使用劇毒品。嚴重違反劇毒化學品管理規定,采取非法手段多次大量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液氯,長期違法轉讓液氯給相關企業生產使用。
(5)安全管理混亂。非法生產期間,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落實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措施;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和定期安全檢查;特種設備管理混亂,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部分特種設備未注冊登記;劇毒化學品管理失控,未如實記錄儲存、使用的液氯數量和流向,液氯倉庫監控設施失效。
2、喜樂化工公司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資質,違法租賃化工設備設施從事非法生產;違反劇毒化學品相關規定,違規從金山化工公司長期獲取使用劇毒化學品液氯,采用危險化工工藝非法生產;安全管理缺失,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無安全管理制度、無崗位操作規程、無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職業素質低下,專業技能缺乏,違法違規冒險作業。
3、瑞聚化工公司、愛默金山公司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委托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企業非法代加工危險化學品,分別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金山化工公司、喜樂化工公司采購危險化學品。
4、維金貿易公司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超許可范圍經營危險化學品。
5、臨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未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督促指導各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不力;對打非治違、網格化管理等工作推進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停產后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行為。
6、臨沭縣安監局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不扎實,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責令停產整頓后,進行多次安全檢查,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行為,未發現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行為;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職責,指導督促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7、臨沭縣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劇毒化學品監管工作職責。工作失職,對劇毒化學品源頭監管失控,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職責,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違規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對劇毒化學品過程監管失控,對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視頻實時監控,蓄意逃避監管等行為失察,對金山化工公司違法購買儲存使用轉讓劇毒化學品從事非法生產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租賃生產裝置非法使用劇毒化學品行為失察。
8、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未認真履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緊急行動不扎實,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長期違法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監管不力;疏于管理,對本單位干警長期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失察,清理不徹底。
9、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監督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不規范、部分特種設備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超期無證上崗作業等行為監管失察,對金山化工公司特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
10、臨沭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未依法履行建設工程監管職責。監督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未批先建、長期不辦理許可行為監管失察。
11、臨沭縣鄭山街道未依法履行建設工程規劃監管職責。監督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批先建、長期不辦理許可行為監管失察。
12、臨沭縣委縣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督促指導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臨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開展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不力,對打非治違、網格化管理等工作推進不力,組織“大快嚴”集中行動不扎實,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責任認定與處理意見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5人)
杜鵬林、馬繼新、謝栓柱、張宗禮、周更新,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7人)
1.王志剛,中共黨員,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綜合科民警,金山化工公司實際控制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張勤忠,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5日為金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王緒峰,金山化工公司C-43生產裝置生產班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黃賢高,喜樂化工公司現場檢修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李紹亮,喜樂化工公司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6.馬建波,瑞聚化工公司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陳君,愛默金山公司副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李雙根,喜樂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四)建議給予黨紀和政務處分人員(19人)
1.劉樹文,中共黨員,臨沭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副局長,臨沭經濟開發區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安監局日常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對轄區內?;菲髽I日常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停產后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2.李樂,中共黨員,臨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分工包扶金山化工公司。落實安全生產網格化和干部包扶企業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督促金山化工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力;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許可證到期停產后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高志遠,中共黨員,臨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臨沭經濟開發區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分管開發區安監局。疏于管理,對開發區安監局存在的日常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停產后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4.劉洪明,中共黨員,臨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臨沭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主持經濟開發區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不到位,疏于管理,對開發區安監局存在的日常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停產后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周英華,臨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科長,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工作。工作失職,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責令停產整頓后,未嚴格按照檢查標準和流程對金山化工進行檢查,多次檢查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未發現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張英龍,中共黨員,臨沭縣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工作。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察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不扎實,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責令停產整頓后,未嚴格按照檢查標準和流程對金山化工進行檢查,多次檢查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未發現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指導臨沭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孟凡卿,中共黨員,臨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繁O督管理科。疏于管理,對?;繁O督管理科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責令停產整頓后,危化品監督管理科未嚴格按照檢查標準和流程對金山化工進行檢查,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李學林,中共黨員,臨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縣安監局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職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臨沭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對?;繁O督管理科、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責令停產整頓后,?;繁O督管理科、安全生產監察大隊未嚴格按照檢查標準和流程對金山化工進行檢查,未發現其違法出租設備、非法生產等行為和喜樂化工公司私自租賃生產裝置非法生產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薛民峰,中共黨員,臨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負責轄區內劇毒化學品監管。工作失職,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職責,對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審核把關不嚴;執法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劇毒化學品過程監管失控,對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專用倉庫出入口、卸車區視頻實時監控,蓄意逃避監管等行為失察,對金山化工公司違法購買、儲存、使用和轉讓劇毒化學品和喜樂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劇毒化學品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10.徐強,中共黨員,臨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主持治安管理大隊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對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審核把關不嚴;安排執法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劇毒化學品過程監管失控,對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專用倉庫出入口、卸車區視頻實時監控,蓄意逃避監管等行為失察,對金山化工公司違法購買、儲存、使用和轉讓劇毒化學品和喜樂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劇毒化學品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1.徐飛,中共黨員,臨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掛職),分管巡警大隊、治安大隊等單位。疏于管理,對治安大隊存在的對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審核把關不嚴、劇毒化學品過程監管失控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2.王偉光,中共黨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黨總支成員、副主任科員、綜合科科長。疏于管理,對王志剛長期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嚴重失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高翔,中共黨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黨總支成員、副大隊長,分管交通秩序科、南古中隊等。履職不力,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緊急行動不扎實,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長期違法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4.孫澎,中共黨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沭大隊黨總支書記、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分管綜合科、計財科。履職不力,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緊急行動不扎實,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長期違法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失察;疏于管理,對綜合科內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王志剛長期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5.袁堂杰,中共黨員,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負責特監科工作。未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監察職責,對金山化工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不規范、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超期無證上崗作業等行為監管失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6.張波,中共黨員,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任科員,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疏于管理,對特監科未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監察職責問題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7.吳昊,中共黨員,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施工科。疏于管理,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未批先建、長期不辦理許可行為監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8.韋濤,中共黨員,臨沭縣鄭山街道原鄉建辦主任,現任臨沭縣曹莊鎮黨委組統委員。在任鄭山街道鄉建辦主任期間,對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批先建、長期不辦理許可行為監管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9.宋玉波,中共黨員,臨沭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負責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臨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指導縣安監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和臨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安監局等在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五)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成臨沭縣安監局依法對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事故處罰。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成臨沭縣安監局依法對南京喜樂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責成臨沭縣安監局依法對王志剛處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勝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王勝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依法注銷臨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責成臨沭縣安監局依法吊銷臨沭縣維金化工貿易有限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建議上海市有關工商行政部門對上海愛默金山藥業有限公司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建議江蘇省常州市有關工商行政部門對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來源:臨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