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靖江市華鑫船舶修理有限公司“7·24”較大爆炸事故
事故經過:
2016年7月中旬,童金根委托姜榮華對“瑞蚨油068”及另外一艘編號為“瑞蚨油066”的油船進行噴砂、油漆、維修,雙方口頭約定每條船檢維修費用為2.6萬元。按照童金根的要求,7月18日0時左右,沈小建安排人將2艘油船開抵華鑫船廠前沿江邊水域。
7月18日至20日,華鑫船廠對2艘油船進行了3次注水,稀釋可燃氣體濃度。
7月21日,華鑫船廠將2艘油船拖上船臺。
7月22日至23日,華鑫船廠對2艘油船表面進行噴砂和油漆。
7月24日上午5時左右,姜榮華安排周春山、周春福、劉超和章廣輝4名工人對“瑞蚨油068”6個艙室的甲板開人孔,并封閉原來甲板上的人孔。姜日鑫在開孔前,對艙室油氣進行測爆,檢測儀發出濃度超標報警。姜榮華接到姜日鑫油氣濃度超標報告后,安排周春山、劉超和章廣輝用潛水泵抽江水向艙室里注水。5時40分左右,潛水泵開始向艙室注水,此時,油船發生爆炸,在貨艙甲板上的姜榮華、姜日鑫、周春福墜落長江,在船頭甲板上系鞋帶的劉超被炸傷。
直接原因: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發當日氣溫較高,艙室內油氣揮發快且達到爆炸區限,當潛水泵水帶出水時,綁扎在水帶出水端的金屬絲與鐵懸梯相互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引爆艙室內爆炸性混合氣體(油氣)。
間接(管理)原因:
1.油船檢維修前未檢測,貨艙內仍有殘留的油氣 “瑞蚨油068”在交付華鑫船廠檢維修前,雖然進行過艙室清洗,但姜榮華未執行《造修船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規范》(AQ7007-2013),在“瑞蚨油068”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進行檢測合格的情況下,允許“瑞蚨油068”進廠檢維修,造成艙室內仍有殘留的油氣。 2.企業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體責任未落實 (1)違章組織作業 華鑫船廠事發當日動火作業前,未按照《船舶修造企業明火作業安全規程》(CB4270-2013)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手續;姜日鑫未取得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進行油氣濃度檢測;在氣體檢測、艙室注水過程中,無專人在作業現場監護。 (2)安全管理缺失 華鑫船廠未按照2014年實施的《造修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AQT7008-2013),設置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專門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華鑫船廠雖然建立了一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但由于是一家族式企業,全廠只有2名管理人員,建立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沒有能得到嚴格執行和有效落實。 3.安全監管職責不清,部門監管不到位 ①靖江市水利局,作為河道主管部門,未認真履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允許華鑫船廠長期占用上五圩港東側灘地,對私建2幢辦公樓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未對華鑫船廠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②靖江市經信委,作為船舶行業主管部門,對船舶行業的安全生產負有指導、協調職責,未督促、指導華鑫船廠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持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③靖江市安監局,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船舶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④靖江市東興鎮人民政府,作為華鑫船廠所在地政府,對華鑫船廠組織的安全檢查不深入,未能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劉超在甲板上呼救,章廣輝立即上船將劉超扶下。5時42分,周春山撥打110報警電話。接到事故報告后,泰州市政府副市長楊杰及泰州市安監局、公安局、海事局等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搜救工作。7時左右,在華鑫船廠西南側江灘上找到了姜榮華的尸體。 7月25日,姜日鑫的尸體浮出水面,被打撈上岸。 7月26日,周春福的尸體浮出水面,被打撈上岸。
防范措施:
1.船舶企業,應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五落實五到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加強責任、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應強化特殊作業管理,嚴格審批程序,落實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應切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應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查找并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靖江市船舶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船舶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船舶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屬地監管責任,加強轄區內船舶企業安全生產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應增加轄區內船舶企業安全檢查頻次,加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懲治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應扎實開展轄區內船舶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3.靖江市人民政府,應強化船舶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個月內進一步明確船舶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全覆蓋,無縫對接;應制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做到照單履職,失職照單追責;應切實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微船舶企業;應組織開展區域內危化品、船舶等高危行業及危化品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較大作業的隱患排查及專項整治,防控各類事故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