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3.26” 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3月26日14時37分左右,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概況
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位于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村,法人代表:汪海和,《營業執照》于2004年5月19日注冊,2017年4月27日變更了登記,在有效期內,企業類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汪海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1L07501943J;《采礦許可證》編號:C3611012010086120073348,開采方式:地下開采,開采礦種:螢石,生產規模:3萬噸/年,有效期至2019年6月22日;2017年5月4日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委托海灣工程有限公司編制的《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地下開采安全設施設計》由原江西省安監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2017年7月11日原江西省安監局下達了《關于上饒縣黃沙嶺湖山螢石礦地下開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贛安監非煤項目設審〔2017〕22號文),同意該礦山按照設計進行基建施工,基建期15個月。根據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上報要求延期基建時間的報告和專家審核意見,2018年10月8日原上饒縣安監局下發了《關于同意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延期基建的批復》(饒縣安監發〔2018〕73號),同意該礦基建延期至2019年10月17日。目前該礦屬于手續齊全的基建礦山。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救援、善后情況
2019年3月26日上午10時50分,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安全生產管理員劉再兵安排彭繼洪(死者,井下運礦三輪車司機)與張光洪(井下運礦三輪車司機)、羅植文(井下運礦三輪車司機)、韓通林(井下耙碴機司機)等四人到井下+200M回風巷道運礦碴,礦碴通過耙碴機運輸帶傳送到三輪車再運到斜井底箕斗處提升到地面。14時37分左右,彭繼紅(死者)駕駛三輪車并把車倒置到耙碴機后方進行接碴,三輪車停好以后,韓通林開始耙碴,耙了幾下后,習慣性的向后看了看,檢查耙碴機是否把礦碴傳送到三輪車車廂內,此時韓通林看到彭繼紅(死者)站在三輪車車頭左邊位置上,檢查完以后韓通林繼續開著耙碴機向車內輸送礦碴,又是耙了幾下后,韓通林聽到了礦碴掉落到地面上的聲音,于是立馬關掉耙碴機下來看,發現三輪車車廂欄板把彭繼紅(死者)擠壓到巷道壁上。韓通林立刻把三輪車檔位掛到空檔位置(本能反應,不知道當時車子是否掛了檔),把三輪車推開一點,扶著趴在車廂欄板上的彭繼紅(死者),并把他平放在地上,接著韓通林跑到前方喊來運礦碴的羅植文,一起把彭繼紅(死者)抬放到羅植文駕駛的運礦三輪車上,將彭運送到斜坡井底的運礦箕斗,再通過絞車提升到地面。出礦井后,礦里立即安排了劉再兵駕駛車輛把彭繼紅(死者)送到上瀘鎮衛生院進行搶救,上瀘鎮衛生院醫師對彭繼紅(死者)的傷情檢查后,告訴劉再兵說:“傷的很嚴重,這里沒有把握,你們立即往縣、市區醫院送”,并立即聯系120急救中心,讓他們同時盡快往里面趕,盡早匯合搶救。當送彭繼紅(死者)的車輛行駛到上饒縣應家鄉佛母村路段時,遇到了聯系進來的120急救車輛,120的急救醫生下車檢查彭繼紅(死者)的體癥后,對劉再兵說:“人已經沒有用了,我把死者的名字登記好,你到時候來上饒縣人民醫院開具死亡證明。當天傍晚17時05分左右,死者遺體被送往上饒市殯儀館。事故善后補償工作于4月1日處理完畢。
三、事故發生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職業 | 傷亡情況 | 直接經濟損失 |
彭繼洪 | 男 | 28 | 運礦車司機 | 死亡 | 110萬元 |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三輪車司機彭繼紅(死者),安全意識淡薄,運礦接碴駐車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下車且站在車輛與巷道壁很窄的位置,未預見到礦碴傳送至車廂時的沖擊力會驅使車輛挪動造成自身受傷害的危險。事故發生時,正是由于三輪車受大塊礦碴下落的沖擊力的影響而挪動,車廂欄板把彭繼紅擠壓到巷道壁上,導致胸腔受擠壓,經搶救無效死亡。
2.間接原因
(1)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未對新進礦的從業人員彭繼洪(死者)等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就安排其上崗作業。
(2)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彭繼洪,男,漢族, 1991年9月生,身份證號碼:532624199109020014,家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縣麻栗鎮茨竹壩人村委會太平寨37號,系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井下三輪車運礦工。安全意識淡薄,三輪車駐車裝礦碴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擅自下車且站立的位置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趙利益,男,42歲,家住上饒市玉山縣冰溪鎮梅花埂229號,事故礦山礦長,未履行安全生產的法定職責,對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上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即:5000x12x30%=18000元)。
(三)事故單位,即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該礦處人民幣22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結合本次事故的特點,對上饒縣黃沙嶺鄉湖山螢石礦提出如下整改建議:一要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堵住安全生產領域中存在的漏洞,嚴防事故的發生。二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對礦山未取得礦安標志的淘汰產品、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更新、更換。三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法定的職責認真履職,礦長每月至少組織召開兩次安全生產例會和兩次以上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按照“五落實”的要求整改銷號。四要加強對礦山鉆孔作業、爆破作業、通風作業、排水作業、提升運輸作業、電工作業、電焊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的現場安全管理,杜絕機械設備帶病運行,杜絕違規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的發生。五要進一步加強對全員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現場操作人員對作業過程中危險因素的辨識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