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污水處理站“4.16”中毒事故報告
惠州大亞灣區的惠州比亞迪電池有限公司(下稱比亞迪公司)二期污水處理站發生一起有限空間作業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經初步調查,比亞迪公司與廣東晟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晟鑫公司)簽訂協議,將比亞迪公司惠州二期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處理站運營外包給晟鑫公司。事發時晟鑫公司1名工人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下到污水處理池底作業后硫化氫氣體中毒暈倒,另4名工人違規下井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一)直接原因
晟鑫環保公司工程技術部維修班班長何建喜,在未按規定采取通風措施和對池內空氣進行檢測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楊先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楊先良未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事故發生時,何建喜、張春良盲目施救;是導致事故發生和傷亡擴大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晟鑫環保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淡薄;二是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不到位,從業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通風、檢測,未采取任何勞動防護措施;三是未按規定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演練,從業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差,對事故救援處置不當。
2.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開發區分局作為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管理與監督部門,一是直接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二是對轄區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不到位,未對街道辦事處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比亞迪電池公司的有限空間作業未被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監督檢查不到位;三是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專項治理不深入、不徹底,未按要求對比亞迪電池公司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開展專項治理。
3.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上級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精神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時進行排查、統計上報及建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監管臺賬,對比亞迪電池公司的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未及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
4.大亞灣開發區環保局對比亞迪電池公司加快推進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督促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4·16”較大硫化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其他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人員(3人)
1.何建喜,男,晟鑫環保公司工程技術部維修班班長,未嚴格遵守“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原則,擅自違章指揮員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事故發生時,在未采取任何勞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盲目施救。對事故發生及傷亡擴大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楊先良,男,晟鑫環保公司工程技術部維修班員工,在未按規定對池內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未采取任何勞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3.張春良,男,晟鑫環保公司事故污水站操作工,在未采取任何勞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盲目施救。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人員(3人)
1.劉觀送,男,中共黨員,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開發區分局安全綜合監管科科長,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的主管科室主要負責人。學習領會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精神不透徹、貫徹落實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比亞迪電池公司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按要求對比亞迪電池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開展專項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王新華,男,中共黨員,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開發區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事員,2013年8月26日起在該局安全綜合監管科工作,協助科長履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不到位,對轄區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未按規定建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監管臺賬;對轄區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不到位,未對西區街道辦事處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比亞迪電池公司的有限空間作業未被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未按要求對比亞迪電池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開展專項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葉聰,男,中共黨員,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比亞迪電池公司所在的響水河片區日常執法檢查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不到位,對比亞迪電池公司的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未及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建議給予誡勉談話人員(4人)
1. 廖志剛,男,中共黨員,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西區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辦公室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2. 邱劍龍,男,中共黨員,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辦公室主任。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排查治理的有關文件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曾國金,男,中共黨員,大亞灣開發區環保局規劃環評科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未及時督促比亞迪電池公司辦理加快推進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林送強,男,中共黨員,大亞灣開發區環保局執法監察科科長,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未及時督促比亞迪電池公司辦理有關環保驗收事項。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四)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1人)
何欣,男,晟鑫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對晟鑫環保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對有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責成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開發區分局向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檢查。
2.建議責成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向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檢查。
